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研究 202112 王红建,10000G+法律实务课程,视频+课件+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书籍(3000+本好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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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协议的类型 识别标准与审判理念

第一节 行政协议的类型

一立法和司法文本中的类型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行政协议类型的列放

《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第 1 款第 1 项将府特许经营协议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为行政协议,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上述行政协议的行为纳人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自 2014 年《行政诉讼法》修改至今,该法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行政协议的类型,为行政协议纠纷案件进人诉讼程序提供了立法依据。但是,周于法条文本的局限性,行政诉讼法并未对行政协议的概念进行清晰的定义。

因此,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推进,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涉及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其性质只能交由法院通过对法条中“等”字的解释来予以界定。

立法缺位的整病是显著的,首先全国各级法院对行政协议范围的把握宽严不一、标准不同,导致同一类案件在不同法院被作不同的性质认定,严重侵蚀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其次,争议协议的性质直接决定着争议解决的程序.诉讼参与人的举证责任、审判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不同往往会导致对同一事实产生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

立法的滞后性随即带来了司法解释的迅速响应。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1].对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在第 11 条予以清。

一是明确行政协议的概念,这也是行政协议概念在立法和司法文本中的第一次权威表述,司法解释确立了以目标、法定职责、权利义务内容为基本要系的行政协议认定路径,这为司法审判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行政协议认定标准。

二是在对具体行政协议类型的列举上,上述法释[2015]9 号司法解释在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其内容没有增加列举行政协议类型的数量,但对文宇表述进行了调整,即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规定为“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增加了“征用”一词。

三是增加兜底条款,列举“其他行政协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是对立法文本中“等外等”的司法确认,扩宽了行政协议案件进人行政诉论程序的口径。

事实上,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15]9 号司法解释延续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通过明确行政协议概念解决了实践中标准适用不统一的国境,使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审判迈出一大步。

但是,由于概念的抽象和具体类型的列举不充分,行政审判在行政协议的认定上仍存在不少的冲突和困惑。

为了进一步确定行政协议这一具体法概念的外延,厘清行政协议的法律性质,避免法律空转的尴尬。

2019 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以“概括 +正面列举 +反面排除”的方式,进一步划清了行政协议的边界在行政协议的具体类型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增加列举了三类行政协议,即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本规定第 1 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判中面临的迫切问题,如管辖、当事人、法律适用、非诉执行程序等,为审判机关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提供了统一的遵循。

但是,该司法解释仍然在行政协议的认定上表现得不尽如人意,没有为司法审判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导,这一“人口性”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了该司法解释的实际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