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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常文韬诉许玲、第三人马锋刚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547 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获利;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予收缴。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1日,许玲通过其微信向常文韬寻求“暗刷的流量资源”经过沟通,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需求”达成一致: 以单价0.9元每千次 UV每周结算,按许玲指定的第三方后台 CNZZ统计数据结算。常文韬于2017年9月15日开始为许玲提供网络暗刷服务。

2017年9月20日许玲通过微信转账给常文韬结算了 229 元服务费。2017年10月9日,双方将单价调整为 1.1元每千次 UV。后常文韬催促许玲结算付款,许玲于2017年10月23日微信回复称“财务去弄发票了,今天能结”。但到2017年11月3日,许玲却意图单方面变更双方商定的以“第三方后台 CNZZ 数据为结算依据”,而强行要求以其甲方提供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只同意付款16293元。

常文韬起诉要求许玲支付服务费30743 元及利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暗刷流量”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和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双方订立的“暗刷流量”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常文韬的诉讼请求。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及“暗刷流量”交易的案件。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够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度及质量优劣程度,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重要因素。

本案从产业层面上揭示了互联网经济的流量属性和“暗刷流量”的危害性,并在判决中明确,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获利;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予收缴。该判决对“暗刷流量”的否定评价,对于构建网络诚信秩序、净化网络道德环境、提高网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专家点评

流量”在网络时代已经成为一种“财富”。凭借客户的好评,电商的销量可以大幅度提高:凭借海量“粉丝”,可以获得丰厚的广告收益。于是,就有了以提供“暗刷流量”,并根据 PV 值、UV值、IP 值明码标价的不法之业。本案就是一起因“暗刷流量”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原告以其已按约定完成暗刷,而被告不按约定支付费用为由提起违约之诉。

众所周知,“暗刷流量”的结果并不反映网站的实际流量。靠“暗刷”制造的高流量显属虚夸网站业绩,其目的大多是欺骗、误导消费者,诱骗网民与其交易。最常见的情形是以虚假交易量吸引消费者、编造用户好评价误导公众。这种行为不仅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也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商家的利益。任何人不得因损害公共利益而获利,为此而订立的合同依照法律当属无效。法律不能保护这种非法行为所生之利。故原告的请求不能支持。与此同时,被告因原告行为所获利益也不应给予保护。( 郭禾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5月31日)。